以市场中更为常见的食品为例,根据《药品、器械、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食品均采“先审后发”原则,即内容需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查机关)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经审查发布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且不得涉及预防、功能。同时,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食品不是,不能代替”,声明本品不能代替,并显著标明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此外,相应中还应当显著标明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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