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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广审表申请相关事项

发布日期 :2024-11-20 14:06发布IP:210.22.98.25编号:12099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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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995年《法》规定, 利用、电视等公共媒介发布的药品和器械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现行《法》对于审查范围作了扩大规定, 一是扩大审查的媒介范围, 互联网等新兴媒介发布的类同样适用审查制度; 二是扩大审查的产品、服务范围, 除药品和器械外, 也纳入审查范围。

药品的审查流程
根据 《药品审查办法》的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非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药在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器械的审查流程
根据《器械审查办法》的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有关用于诊断、、预防、调节生理功能或者替代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植入物、材料及其它相关物品的,包括器械的产品介绍、样本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
申请审查器械,应提交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医药器械的审查流程分为初审、终审。办法对审查流程、期限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食品的审查流程
根据《食品审查暂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食品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的审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食品发布情况进行监测。规定明确了审查应提交的材料、期限等。规定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其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功能,该功能的产品申请不予受理。食品中有关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食品必须标明食品产品名称、食品批准文号、食品批准文号、食品标识、食品不适宜人群。食品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的忠告语;电视中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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