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法》规定, 利用、电视等公共媒介发布的药品和器械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现行《法》对于审查范围作了扩大规定, 一是扩大审查的媒介范围, 互联网等新兴媒介发布的类同样适用审查制度; 二是扩大审查的产品、服务范围, 除药品和器械外, 也纳入审查范围。
上海道与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上海一家专注于为企业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SP申请、文网文等的一条龙服务方案,公司致力于为技术创新型企业提供无偿资助喝优惠政策的咨询服务,解决企业政策咨询等多方面提供服务延伸和支持。
药品的审查流程
根据 《药品审查办法》的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非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药在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器械的审查流程
根据《器械审查办法》的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有关用于诊断、、预防、调节生理功能或者替代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植入物、材料及其它相关物品的,包括器械的产品介绍、样本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
申请审查器械,应提交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医药器械的审查流程分为初审、终审。办法对审查流程、期限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食品的审查流程
根据《食品审查暂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食品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的审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食品发布情况进行监测。规定明确了审查应提交的材料、期限等。规定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其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功能,该功能的产品申请不予受理。食品中有关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食品必须标明食品产品名称、食品批准文号、食品批准文号、食品标识、食品不适宜人群。食品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的忠告语;电视中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相关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