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设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后交由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审核后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申请变更。
批证件
审批结果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期限
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