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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设立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前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要怎么办理?我们公司想通过小程序,将有赞店铺开设起来。考虑到其中有隐形眼镜,属第三类医疗器
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设立入口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要怎么办理?

我们公司想通过小程序,将有赞店铺开设起来。考虑到其中有隐形眼镜,属第三类医疗器械范畴,小程序的服务类目应该要加上医疗一类,那么问题来了,需要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必须有公司域名才能申请,现在要怎么办呢?我们公司自己的网站暂时还没有。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基本法律知识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就是我们之前提到的ICP经营许可证书,具体详情可了解通晓咨询|干货!全网*详细ICP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也就是ICP备案)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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