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 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吧执照申办须知
一、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格可分别向这些部门索取(各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电话附后)。
二、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3、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4、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5、守法经营承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材料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