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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前置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20        浏览次数:16        返回列表
前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し新间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反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根据《
上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前置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し新间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反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根据《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決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27号文

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无数量限制(无)

申报材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載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贵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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