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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要求见解

发布时间:2024-11-20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前言:加盟商可以无条件单方解约吗?特许经营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基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以及防止被特许人投资冲动的考
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要求见解

加盟商可以无条件单方解约吗?

特许经营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基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以及防止被特许人投资冲动的考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设置了“冷静期”条款,即其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即赋予了加盟商在一定期限内的任意解约权。根据司法实践,“冷静期”的判定以签约所经过的时间和是否实际利用特许人经营资源来判断,一般签约时间比较短,如在三个月内,没有实际开展经营而占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法院会准许加盟商无条件单方解约。即使加盟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的合理期限的,也不影响加盟商该项权利的行使。


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案例一:加盟公司没有“两店一年”,合同无效吗?

所谓“两店一年”是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根据高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因此,加盟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并不影响加盟合同效力。但同样,加盟公司有提前披露其直营店状况的法定义务,否则,后期加盟商很可能以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提出解约,而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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