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一)《海关法》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第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三)《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
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予以备案。
(二)备案变更
报关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