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02备案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含所经营食品类别。
(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指南。
(三)拟申请食品种类若包含肉类,需同步完成「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经营食品种类
肉类
蛋及制品类
水产及制品类
中药材料
粮谷及制品类
油脂及油料类
饮料类
糖类
蔬菜及制品类
植物性调料类
干坚果类
罐头类
酒类
乳制品类
蜂产品类
卷烟类
糕点饼干类
蜜饯类
调味品类
茶叶类
其他加工食品类
特殊食品类
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
其他
03申请材料
(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机构设置与职责需体现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未从事经营活动的需提供「未从事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