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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新办广播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前提条件

发布日期 :2024-06-13 15:55发布IP:210.22.98.27编号:1019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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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和省级以上人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办公场地证明;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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