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是什么?答:在京的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答: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现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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