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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发布日期 :2024-04-23 14:14发布IP:210.22.98.20编号:1019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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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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