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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特许经营许可证设立业务发展报告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前言:对于特许经营的广阔发展空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外,
上海青浦特许经营许可证设立业务发展报告
对于特许经营的广阔发展空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外,共同构成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体框架。依据上述规定,梳理出商业特许经营的合规要点及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相关规定的责任及风险。

一、法定依据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二、实施机关
市级备案
三、申请条件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经营活动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与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上海青浦特许经营许可证设立业务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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