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办事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及实施细则、《公司法》及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
外国投资者在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领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所需材料
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需材料
(一)中外合资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7.《商事主体名称证明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并提供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0. 《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