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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册材料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前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册材料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统一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制作机构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属于此次换证范围。

二、换证审核部门

(一)总局负责中央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换证审核工作,以及全国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终审工作;

(二)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持证机构的换证审核工作,以及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初审工作。

三、换证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情况;广播证申请,

(五)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换证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由于机构改革,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上许可证有效期均统一调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一)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

1.对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轻微违规问题但及时整改到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

2.申请审核

如果申请机构在2017年、2018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且无违规行为,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初核同意,并按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总局审核。

对于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的申请机构,可酌情放宽电视剧制作业绩要求。

3.电视剧制作业绩认定标准

电视剧制作业绩主要以电视剧制作机构申领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认定标准,计为《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中载明的“申报机构”的制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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