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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上海设立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前言:近年来,当“互联网+”遇到老龄化的加重问题,人们对健康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调查显示,我国有超过六成的人在去医院看病时都会上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上海设立条件

近年来,当“互联网+”遇到老龄化的加重问题,人们对健康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调查显示,我国有超过六成的人在去医院看病时都会上网搜索,从而反映出传统医疗行业医患信任的缺失,医生资源的分配不均衡等各种问题,这也就给了互联网医疗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会,使得互联网和传统医疗行业巧妙的融合到了一起。

但医药行业又是一个监管严格的行业。早在2015年,一度开放的《互联网药品交易许可证》ABC类就已经停止申报。

而目前可以办理的就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此许可证主要用户医药产品的互联网展示,国内部分区域办理完此证后,再办理ICP/EDI经营许可证,也可以经营网络药品交易,但具体政策,请咨询当地的医药卫生管理部门。此建议并不作为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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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申请在本省从事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4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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