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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成立广播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4-07-02        浏览次数:14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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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成立广播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总队经查,发现该律师事务所不仅没有“双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且也不具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审核人员,就擅自制作并发布了38期广播电视节目,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传播。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节目、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所有涉及这些业务的人都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企业必备资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2)主要人员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4)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上海成立广播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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