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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卢湾广播影视服务许可证新办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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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卢湾广播影视服务许可证新办条件
国家新闻出版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企业或机构从事,专题、专栏,综艺,纪录片,动画,广播剧,电视剧,网络剧,网大电影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需要向新闻出版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我们俗称的影视制作许可证。
微影视,小文化作品总在以各种的方式进入到我们的视野,同时也在改变着我们对某些文化的理解,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对于影视作品都是严格监管的。网络上的各种网剧都要求制作公司必须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如果是电视剧必须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及电影放映许可证等。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必要性
1、合法合规重要凭证
2、行业准入必备前置
3、强劲运营实力体现
4、商业合作敲门砖
5、持续经营基本保障
6、享有红利的有利依据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取得许可牌照,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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